美國專利申請文件 |
中國專利申請文件 |
Specification Description |
說明書 |
Field of the Invention |
技術領域 |
Description of the Related Art |
背景技術 |
Summary of the invention |
發明內容 |
Brief description of the Drawings |
附圖說明 |
Description of the preferred embodiment |
具體實施方式 |
Claim (s) |
權利要求書 |
Abstract |
說明書摘要 |
Drawings |
說明書附圖 |
我們可以看出,將 “specification” 僅僅理解為“說明書”是不準確的,因為美國專利申請文件的“specification”,不僅包括與中國專利申請文件中“說明書”相當的文件, 還包括“權利要求 書”和 “說明書摘要”。
另外,雖然在翻譯的時候,我們把 “Description o£ the preferred embodiment” 譯成中國專利申請文件中要求的“具體實施方式”,但這兩部分在實際內容上還是有很大區別的,美國的專利申請文件中,專利權人必須描述實現發明“最佳的”實施方式 (preferred embodiment) , 而中國則僅僅要求是“具體的”實施方式。為了滿足專利申請文件格式上的要求,權且把 “Description of the preferred embodiment” 譯為 “具體實施方式”。
同時,雖然在 “Description”中,包括了中國專利說明書所要求的五個部分,即技術領域、背景技術、發明內容、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,但在英文的專利申請文件中,這五個部分的層次關系與漢語的專利說明書有所不同。作為一個有經驗的專利翻譯,應該按照中國專利法的要求,重新排列。